龙门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的;违反规定确定抚恤优待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