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督促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社会治安等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
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和视察;
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述和意见;
受理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乡(镇)长、副乡(镇)长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决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