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