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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一般规定
查封、扣押
冻结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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