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管理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