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岗位
1.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2.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3.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