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工作
婚姻
结婚登记 华侨、外籍华人同内地居民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离婚 华侨、外籍华人与中国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华侨、外籍华人与配偶对离婚涉及的子女、财产等问题难以协商一致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归侨侨眷适用民事婚姻法律的一般性规定。
收养
收养条件 华侨、外籍华人作为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以下限制: (1)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4)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华侨收养 华侨在内地收养子女,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外籍华人收养 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领事认证的下列文件,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