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对象 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华侨、外籍华人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即是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华侨、外籍华人如果是非居民个人,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将居民个人居住时间标准由原来的满1年调整为183天,主要原因是接轨国际惯例,与大多数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金砖国家通行做法保持一致。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