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纳税工作
纳税对象   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华侨、外籍华人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即是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华侨、外籍华人如果是非居民个人,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将居民个人居住时间标准由原来的满1年调整为183天,主要原因是接轨国际惯例,与大多数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金砖国家通行做法保持一致。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纳税范围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个人应纳税额计算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 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纳税申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
    为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行为,2017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