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工作
中国护照
    (一)中国护照是中国公民(包括华侨、归侨、侨眷)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也是华侨在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的身份证明。
    (二)华侨在国外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由本人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华侨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由本人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华侨回国定居
    (一)华侨回国定居是华侨按规定办理回国落户手续,取得或恢复国内户籍;华侨如在国内短期居住,无需办理回国定居手续。
    (二)华侨申请回国内定居,可以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符合条件的,由省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华侨本人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在拟定居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领取居民身份证。
    (三)华侨申请回国定居,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已在国内连续居住一定时间;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四)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拟定居地所属省、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制定的《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
    (五)应提供材料
来华签证
    (一)驻外签证机关签证签发:外籍华人来华,一般在入境前应当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中国驻外签证机关)按照事由申请办理相应类别的签证。
    (二)口岸签证:以下情形: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本人抵达口岸时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三)签证延期:外籍华人凭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境内停留,因原入境事由尚未终止,或者因其他正当事由需要在签证停留期限届满后继续停留且无需变更签证种类的,可以申请延长停留期限,但延长停留期限累计不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申请签证延期,需要按规定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四)签证换发:外籍华人入境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或者因使用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的,可以根据实际事由申请换发签证,但换发签证的停留期自本次入境之日起连续累计不得超过1年。 换发签证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从2018年2月1日起,公安部推出便利措施,对来华探望亲属、洽谈商务、开展科教文卫交流活动及处理私人事务的外籍华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按规定签发5年以内多次入境有效签证。
    (五)过境免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国人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可以免办签证。
居留证件
    外籍华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居留证件。居留证件共有五类,分别是工作类、学习类、记者类、团聚类、私人事务类。 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90日,最长为5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180日,最长为5年。 办理居留证件,应当由本人向拟居留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由申请人的亲属、邀请单位或者个人、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从2018年2月1日起,公安部推出便利措施,对在当地工作、学习、探亲以及从事私人事务需长期居留的外籍华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
永久居留
    根据现行规定,外籍华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应当符合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等基本条件,同时还要根据申请类型具备相应的具体条件。
    申请永久居留的受理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为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接受面谈询问,并提交有效护照、境内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健康证明、生活保障证明以及与申请事由相关的材料。
    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华人,凭本人的护照和永久居留证件出境入境,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中国国籍
    外国人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经批准取得或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加入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国国家移民管理局负责审批。
    中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