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岗位
受理对象。参与采购活动并依法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供应商;
审查处理程序。
    投诉审查。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做出说明。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入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调查询问。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