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一般规定
    查封、扣押
    冻结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