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申请与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全等,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资料审查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