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1、未依照规定编制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决算的;2、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3、未依照本法规第一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4、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5、违法本法规并设财政专户。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资标准的。4、其他违法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