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未依照预算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
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
违反法律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