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