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岗
社区矫正对象定期报告自己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和社会活动等情况,分为书面、口头、电话报告三种形式。严管对象每周口头或电话报告一次,每两周书面报告一次;普管对象每周口头或电话报告一次,每月书面报告一次;宽管对象每两周口头或电话报告一次,每季度书面报告一次。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每个月报告本人身体情况。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三个月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对社区矫正对象有《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到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单位、学校和居住社区走访了解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宽管对象每月至少了解、核实情况一次;普管对象每两个月至少一次;宽管对象每季度至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