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接收岗
接受委托
    (一)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拟对被告人或罪犯施行社区矫正,可以委托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
    (二)委托调查评估时,应当出具《调查评估委托函》,并附带起诉书、或者原刑事判决书、减刑裁定书以及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等
调查评估
    (一)收到委托调查评估材料后,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立即核实调查评估对象居住地等信息,对居住地不属于本行政区域或者姓名不真实、身份不明等原因导致无法开展调查评估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机关说明情况,并将相关材料退回。
    (二)组成调查小组,分别调查走访相关单位及个人,生成《调查评估笔录》,如实填写《被告人/罪犯/未成年人调查评估表》,得出结论,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
提交评估意见
    适用一般程序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对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提交调查评估意见并抄送当地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