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所在学校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的,严重违反师德规范相关规定的,5年内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教师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