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岗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018年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全文》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登记人登记管理办法》
鉴定范围
    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医学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
    文书、痕迹、计算机、建筑工程、声像资料等鉴定
    知识产权、保险赔偿、产品质量、责任事故等鉴定
鉴定性质
    属于司法局管理的社会组织、非司法局下属单位
    可单独设置,也可依托医院、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事业单位设定
    未经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司法鉴定服务
鉴定程序
    委托——受理——实施——出具法律意见书——(应法院要求)出庭作证
法律责任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2、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3、违反行业规范行为的,给予相应行业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