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