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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一)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二)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三)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四)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五)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六)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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