缉毒执法岗位
行政案件
    (一)受理:包括报案、控告、举报、主动投案等,
    (二)、调查取证:
    一是传唤;
    二是询问被侵害人、证人;
    三是勘察、检查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等;
    四是登记、先行登记保存、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五是鉴定检测、抽样查证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三)、决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并提前告知,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送达。
    (四)、执行。
刑事案件
    (一)接受案件:包括控告、自首、报案、扭送等等;
    (二)审查:
    一是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就移送有关机关;
    二是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三是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三)立案。
    (四)侦查: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通缉等;
    (五)破案;
    (六)采取强制措施;
    (七)继续侦查完善证据;
    (八)侦查终结;
    (九)、移送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