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二)擅自提高或降低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三)未按规定标准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或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四)将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非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五)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六)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人员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城乡低保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低保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违规 使用低保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