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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对于群众报案、举报、控告、信访以及上级部门督办、交办、移送、情报或者犯罪嫌嫌疑人自首的案件都应当受理。在问明情况后应当制作笔录,必要时可录音。受理后应当填写《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
初查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对受案的情况及及证据材料要及时进行初步查证核实,如果报案内容与初步查证情况属实,且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就应立案侦查,如果不构成犯罪或不属于经侦管辖的案件,就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主管部门。
立案
经侦部门对于调查核实认为构成犯罪的案件都应予立案侦查。立案是进行经济案件侦查的第一道工序,并可以根据需要依法采取侦查措施和侦查手段。
立案必须有完善的立案手续和严格的审批制度,即立案程序。经济犯罪的立案程序:
案件受理(开具接报回执)——初查—侦查员提出意见(经济犯罪立案报告表、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审核—审批—立案侦查或不予立案(不立案的开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经济案件立案后的办理参照刑事案件侦查办案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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