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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雅安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十章第五十二条规定:医疗保障部门以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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