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起草应当做到: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公文应当经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批签发,县委依法治县办公文应当经县委依法治县办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批签发。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