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监督岗位
组织听证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1、对行政复议的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相关证据、依据等进行全面审查。
    3、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4、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复议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或者提交本级公安机关集体讨论。
    5、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办理行政诉讼
    1、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应当立即报告本局负责人,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诉讼代理人及代理权限,报本局负责人批准。
    2、代理出庭应诉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3、对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需要提起上诉或者申诉的,应当报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提出上诉或申诉。
    4、督促有关部门正确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及裁定。
办理国家赔偿案件
    1、收到国家赔偿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审查,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决定受理、不予受理国家赔偿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核实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调取有关案卷材料。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法律文书,依法送达申请人和相关部门。
    4、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法制大队应当协调、督促有关部门正确履行,依法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办理支付赔偿金手续,提出对责任人的追偿意见。
执法监督
    1、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并编发执法质量通报。
    2、在执法监督中,发现办案部门的执法行为有错误的,按照规定进行查询、调阅案卷或者派员调查。
    3、对本局确有错误或者不适当的执法行为,依法提出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限期纠正的处理意见,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发《纠正违法决定书》,由本局有关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