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 (四)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 (三)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 规定冻结、动用国库款或者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库款的。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