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保障岗
申请
    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后,孤儿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需及时确定孤儿监护人,并指导监护人主动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孤儿救助申请。
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村(居)委员会审查意见,5个工作日内召集民政、纪检等部门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会审,符合条件的,形成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及时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
村(居)调查
    接收到孤儿申请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组织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向相关部门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对救助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将认定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通过认定的提出审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民政局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情况,组织人员再次进行资格审查认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意见。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作出孤儿资格确认,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作出孤儿资格不予确认,并将不予认定的原因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和申请人。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