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员接受制度。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后应及时登记,7天内通知家人及亲属到监狱或劳教所接回。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7天内上门家访,了解刑释解教人员基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减少脱管、失控现象发生
2.请示报告制度。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上级部门对请示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尽快予以批复。
3.建档统计制度。司法部门对安置帮教对象要逐人建档。安置帮教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考核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安置帮教组织要建立起帮教安置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4.培训工作制度。安置帮教组织要建立安置帮教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安置帮教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的质量。
5.信息报送制度。安置帮教组织要加强信息与报送工作,坚持客观性和实效性的原则,收集、整理本地区安置帮教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工作信息,及时逐级上报。
6.监督检查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安置帮教执行工作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应予配合。各级安置帮教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要积极接受纪律检查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安置帮教组织的监督检查。
7.情况通报制度。安置帮教工作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建立情况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通报会,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遇有重大政策出台或突发事件发生要随时通报。
8.例会制度。安置帮教组织应当建立定期例会制度,传达上级安置帮教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安置帮教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