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一是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二是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三是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四是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 五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六是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2)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一是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二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三是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四是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五是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六是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款或者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库款的。
(3)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二是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三是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四是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