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溉用水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管理职责影响用水安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用水户财物,并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突发性安全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上级部门,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