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
(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
(三)违反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
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