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岗位
申请程序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审核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局审批。
审批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终止程序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在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予以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