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
1、发文办理主要程序:复核、登记、印制、核发。
2、公文起草应当做到: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3、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4、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5、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复核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