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管理岗位
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乡低保待遇的,经查实后由县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取消其城乡低保待遇,追回冒领的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以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从事城乡低保审核审批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