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助理
公证员助理应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公证员协会的监督、指导,参加司法行政部门和公证员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遵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公证员的名义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出具公证文书;
    (二)以公证员身份单独接待公证当事人、制作谈话笔录或调查取证;
    (三)办理与本人或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项;
    (四)泄露在办理公证事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私自收取公证费或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
    (六)以给付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公证档案;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