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
补助对象
    父年满六十周岁,母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再婚的;
    子女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的,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者的弟妹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的,或兄弟姐妹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婚配的;
常用补助标准
    户籍在城镇的遗属,计发系数为1.3;
    户籍在农村的遗属,计发系数为1.2;
申请材料
    《关于解决xx同志遗嘱补助的请示》;
    困难补助申请书;
    申请人与当事人关系证明;
    身份证复印件;
    死亡证明;
    养老金记录单。
    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个人申请表,提供有关的材料:申请人与当事人关系证明、死亡证明、身份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加盖鲜章,材料提供方在复印件上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意见;
办理流程
    当场接收本人提供的材料;
    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条件同意的,科室经办人拟定遗嘱生活困难补助文件;
    科室负责人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确认,签字同意印发;
    科室经办人员出具《关于xxx同志享受遗嘱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加盖公章后反馈给申请人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