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审批岗
审批内容
(一)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对经济情况和案情进行审查,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审查经济情况,由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三)其他法律事务的法律援助申请,由义务机关、义务人住所地或者法律事务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时限要求
民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作出决定或收到通知辩护、代理公函之日3日内指派承办
特殊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审查:
(一)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时效或者期限即将届满的;
(三)因其他紧急情况,不及时处理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