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岐视待遇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查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具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直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