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受援人因自身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未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责令其支付不具备法律援助条件后产生的费用
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法律、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