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业管理
限制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扩大制盐能力。确有必要的,须报省盐业主管部门从严审查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核准
    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定点生产企业必须由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食盐实行定点生产,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要求,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盐产品的生产、加工单位,应具备质量保证条件,严格按照质量标准组织生产。食盐和碘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碘剂品种的要求。碘盐出厂前必须经质量检验,不符合规定含量不得出厂。
食盐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按国家计划组织生产
    食盐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分配调拨。
    一般工业用盐由省盐业主管机构安排盐业公司组织供应。
    两碱工业用盐由盐碱生产企业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直接供货。
    批发、零售的食盐必须是合格碘盐。零售的食盐应为小包装。
    禁止将工业用盐和其它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用盐单位不得将生产加工用盐转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