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四)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六)无故拖延导致法定期限内不能出具审计报告的;(七)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