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
主要法律依据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工程质量监督权限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
    (三)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
    (四)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二)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六)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法律责任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过程中,不严格执行国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的相关法律、规定,与相关施工企业存在利益交换等,给予主办人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务系统生产过程中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事故未及时有效处理并未按时限上报等,给予经办人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