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任免等管理工作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相配套,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六)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七)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八)根据不同企业的职责定位与经营状况,体现薪酬差异。
薪酬构成及确定,支付管理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规范福利性待遇
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市、县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
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市、县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企业为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监督管理
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对县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
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开制度。企业要在本企业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披露企业负责人年度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包括薪酬和各项社会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部分等福利性收入以及其他形式从公司获得的报酬。中央、省、市对具体披露方式和要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制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按规定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落实董事会选人用人职权改革的企业,现有经理层成员转为契约化管理的,过渡期内,基本年薪按组织任命负责人标准确定,绩效年薪由董事会参照市场化业绩与薪酬水平,按照价值创造决定的原则,在组织任命负责人薪酬水平与市场化薪酬水平之间合理确定,并将考核结果和薪酬确定情况报县国资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执行。
县财政局、县国资办负责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及专户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负责人收入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