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
表彰奖励。有关地区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
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
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
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