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
起草立案审查调查审批报告,履行审批程序,予以立案审查调查,并将立案决定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及向镇党委通报
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并建立台账,记录使用措施情况,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备案
重要取证工作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安善保管,及时归档
需要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依据监察法进行,在24小时内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家属,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因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而不宜通知或者公开的,按程序报批并记录在案。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查明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后,审查调查组撰写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被审查调查人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审查调查组集体讨论,形成审查调查报告,列明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调查依据、审查调查过程,主要违纪或者务违法,服务犯罪事实,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法法律依据,并由审查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
审查调查报告以及仟悔反思材料,违纪或者服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材料,涉室财物报告等,按程序报批后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昭规规定移送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