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岗
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资金管理使用责任,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的。由救灾物资管理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及时组织守在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由任免机关和检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