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救灾物资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国库。
贪污和挪用救灾储备物资,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储备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狗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