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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体质监测岗
国民体质监测岗
《国民体质检测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应予以通报批评、取消有关先进评选资格和体质监测工作资格等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要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时完成监测工作任务;(二)违反监测工作操作规范;(三)改动、伪造监测数据;(四)挪用、克扣监测工作经费;(五)擅自公布监测结果,非法提供和使用监测资料;(六)给监测工作造成其他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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